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挑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2-03-22 09:37:1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时代正悄然而至。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安全隐患,其可能涉及的交通肇事侵权责任问题、保险赔偿责任问题和严重肇事后能否入刑定罪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目前立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研究无人驾驶技术现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从而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地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关键词:无人驾驶 法律问题 解决对策
  一、无人驾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交通肇事行为难定罪
  无人驾驶技术影响的不仅是民事交通侵权,而且还会影响到刑事定罪。刑法界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但这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遇到了瓶颈。在驾驶员未对汽车做出任何干涉指令时,车载智能系统本身出现问题引发事故能否认定驾驶员存在过失有待商榷。因为无人驾驶技术的研发初衷正是为了解放人类的双手,降低开车时的注意力需求,将行驶控制权交给计算机,让计算机代替人类做出避障判断等操作以完成驾驶任务。据此,驾驶员如果不存在过失,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比如系统失灵无法辨别红绿灯而闯红灯)又是因系统故障所致,是否就可以认定犯罪不成立,被害人一方又能否接受,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行细致的研究。
  (二)隐私安全和网络安全风险加大
  因为车辆在行程中需要GPS的支持,当乘车人输入指令后,无人驾驶系统会自主规划合理行程和计算出路程,在整个乘车过程中,从乘客踏入车内直至下车,都有清晰记录,而这一过程无时无刻都必须借助于网络和智能系统才能实现,所以相对于智能系统来说,乘车人就是一个“透明体”,毫无隐私可言,加之行车记录仪,不仅行车轨迹与时间有详细的记录,而且乘客的面部特征、行为等也均会处于记录之中。相关信息若被非法分子利用,信息所有者将无法对自己的事物保有最终的决定权利,必然受制于人,从而丧失其作为独立个体的地位。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确定及分配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投入消费市场时带来的风险并非完全可控,由此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几乎无可避免。所以,这必然会涉及到事故责任问题,这时由谁来承担责任,是驾驶员、乘客、车辆所有者、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汽车经销商还是无人驾驶技术的提供方。随着技术日益复杂,技术提供者的类型和数量会增加,此外,在人员介入或存在接管驾驶的情况之下,确定责任的难度也将会增大,这些情况都需要未来法律作出规定。同时,还需考虑是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此外,由于高科技领域证据、术语等的专业化,在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的过程中,也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四)易受网络的攻击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目前最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上,其不仅要面对与传统汽车一样的道路交通险情,还要面对汽车领域前所未有的网络安全问题。因为车载计算机系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要保持实时联网,一旦被不法分子发现系统漏洞并控制住车辆,很容易酿成连环相撞的恶性事件。这种易受网络攻击的特征需要引起汽车生产厂商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无人驾驶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一)积极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面对国外先进的立法实践,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开展相关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成果并结合现存规范,加快我国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并规范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险种和费率。针對事故责任判定,可能需要在无人驾驶汽车中安装功能强大的黑匣子,以便发生事故后通过数据分析进行责任界定。如何评价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需要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来进行衡量,技术标准的提出必须建立在大量的实验数据基础之上。
  (二)严控生产源头
  无人驾驶汽车是传统汽车和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必须结合两个领域的技术特点,在生产源头进行把控,才能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概率。首先尽快确定无人驾驶汽车的分级标准必备的设备设施予以强制性安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内统一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其次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的国际标准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另外,互联网公司单独研发制造整车的能力毕竟有限,建议禁止互联网公司独自研发无人驾驶汽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转而强制要求互联网公司必须在与传统汽车制造商共同合资或合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研发与生产,从而大大增加生产源头技术的牢靠性和安全性。
  (三)强制“双轨制”保险模式
  生产者与所有人分别为无人驾驶汽车投保的双保险制度。与无人驾驶汽车质量有关的包括人工智能、仪器、大数据软件等,由制造者来投保。因未维修、未按照规定在特定道路上行驶或者具备传统汽车属性的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汽车所有人投保。在此基础上对于制造商的投保具体可以分为有关于大数据软件、人工智能可以由其开发商来投保,对于汽车的传感器、刹车等可以由制造者来投保。这样投保机制不但将事故的风险分散了,从而使得发生事故后受害者能够得到快速且足额的赔偿,而且“双轨制”投保机制可以增加公众对于无人驾驶的购买,因为这样减轻了购买者的责任及投保的数额等,同时还能促使生产商与开发商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用尽全力,必须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
  (四)设置有区别的号牌制度。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身份的象征,也是区别不同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识。为无人驾驶设置独特的号牌能够使行人和其他驾驶者迅速、清晰地将其与传统车辆相区别,从而使行人和其他驾驶者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地采取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对有关机构的监管起到辅助作用。无人驾驶汽车应使用与传统汽车不同系列的编号,并采用独立编号,以此作为证明其为非传统汽车的要件之一。因为无人驾驶汽车从外表上来看与传统汽车并无大的区别,所以号牌底色也应采用与现有机动车号牌不同的颜色。
  参考文献:
  [1]吕文燕.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应对[J].中国集体经济.2018,(14),104-106
  [2]赵柯澜.高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J].法制博览2018,(12),19-22
  [3]曹越.无人驾驶技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J].南海法学.2018,2(04),115-124
  [4]贾平、魏慧楠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4),36-45
  作者简介:汪翠(1997—),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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