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影响——以江西省丘陵地区为例

时间:2023-06-16 19: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周来友

(1.江西财经大学 生态文明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13;
2.新余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新余 338004)

化肥作为农业生产中最重要、最基础的物质投入,被称为“粮食中的粮食”。施用化肥不仅可以提高土壤肥力,而且还可以提高粮食作物单位面积产量[1]。然而,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要素的不合理施用,不仅会引发农业面源污染、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还会影响农产品质量、威胁食品安全,进而阻碍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而实现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化肥减量化的有效途径,便是用有机肥逐步替代化肥[2-3]。有机肥具有一系列改善土壤质量和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优良特征[4],施用有机肥对缓解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压力、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对是否施用有机肥有直接的决策权。因此,探讨如何激励农户以有机肥替代化肥、加大对土壤改良的力度、改善耕地的质量环境,已经成为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研究如何鼓励农户保护耕地质量,是众多学者感兴趣的热点话题。现有研究表明,影响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因素是多层面的,概括起来包括制度层面、家庭层面、农户层面、地块特征层面等。在制度层面的因素中,农地产权安全性或稳定性是被广泛提及的一项重要因素。研究表明产权对激励经济主体投资具有重要作用,从产权的稳定性探讨其对农户耕地保护行为的影响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之一[5-6]。清晰稳定的产权界定,既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又是稳定经济主体的预期、增强经济主体投资活跃度的重要途径,还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7-9]。具体到耕地投资保护方面,由于耕地保护投资并非短期投资,当年的时间、资金、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需要在随后若干年才能回收[10-11]。若耕地产权不稳定,则影响农户的投资预期,降低农户耕地保护投资意愿。国内外的实证研究证实了上述判断,李博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土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研究,发现82.5%的样本文献支持稳定的土地产权能促进农户保护耕地质量的结论[12]。当然,有些研究发现一些其他因素(如信贷供给、技术等)会制约稳定的土地产权发挥耕地质量保护投资作用的效果[12];
还有些研究则表明农地调整引起的农地产权不稳定,尽管理论上影响施用农家肥等与地块相连的长期投资,但实际效果并不显著[5],这些研究结论表明产权稳定性对耕地保护投资的影响还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

此外,用什么指标来衡量产权的稳定性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部分学者用农地调整的频率衡量农地产权的稳定性,认为农地调整越频繁,农户对自有耕种土地的稳定性预期越低[12-13];
有些学者采用是否经历新一轮农地确权或其引发的农地产权安全性感知来衡量[14];
亦有学者从法律上的安全、事实上的安全和感知上的安全三个角度,从利用合作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角度,来衡量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15-16]。

综上所述,学术界关于耕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保护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这些研究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耕地保护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一是在当前耕地流转较为普遍的背景下,学术界关于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保护投资行为的研究却不多,少数有关研究也大多以家庭农场为研究对象,缺乏对普通农户特别是丘陵地区农户的关注。尤其是中国南方地区,该区域由于地形地貌多以丘陵、山地为主,例如,福建省素有“八山一水一田”之称、湖南省素有“七山一水二田”之称、江西省亦有“六山三水一田”的说法。特殊的地形地貌导致区域内地块比较细碎、坡度较大,致使耕种收益较为低下,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更值得关注。因此本研究以赣中南区域5县市农户为研究对象,分析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影响。赣中南区域地处江西省腹地,是典型的山地、丘陵区域,以这一区域为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目前大多数文献从单一指标衡量产权的稳定性,而产权稳定性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宜从多维角度阐释和表征。少数文献已从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层面衡量产权的稳定性或安全性[17],但区分这三个层面是否合理?各指标是否具有可证伪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基于此,本文以江西省丘陵地区为例,在探讨构建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采用Probit模型实证检验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影响,并采用补充变量法和替换变量法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同时考虑不同经营规模农户、不同种植作物农户的样本异质性对回归结果的影响,为后续完善耕地流转政策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概念界定: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

依据产权理论,产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包含3种基本权利: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前提,但界定后的产权是否稳定或安全,仍是学者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耕地产权安全或稳定涉及到权利发生变化的风险或大小,概念比较抽象,为了使其内涵更加清晰明了,学者们尝试用具体的指标来阐释或表征它。早期的研究中,学术界倾向于使用单一的指标衡量耕地产权稳定性,比如:耕地调整频率、土地是否登记注册、是否拥有土地证书等等[15]。后来,部分学者意识到耕地产权稳定性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用单一的指标衡量很难完整、全面地表达其内涵。因此,在后续拓展应用于研究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的文献中,一些学者开始从法律、事实和感知层面三个维度衡量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就法律层面而言,产权一旦从法律上进行规定,土地权利也就被法律所承认,当存在权利纠纷或非法征收时法律可以对其进行保护,此时产权即为安全的[18]。一般用是否拥有土地证书、是否签订流转合同等指标衡量。就事实层面而言,若土地权利被当事人实际控制,则被认为产权在事实上是安全或稳定的。一般用持有权利束范围的大小、占有土地期限的长短、过去的土地调整经历等指标衡量[19-21]。就感知层面而言,它是当事人对特定因素威胁其产权稳定或安全的感知,即从思考层面和感觉层面认知其失去土地的可能性,一般用失去土地的可能性等指标衡量。

产权安全或稳定的法律、事实和感知三个维度的衡量,的确为分析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提供了有效的分析框架,亦为本文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框架。但是,该框架中感知层面的产权稳定性却存在无法证伪的情况,因为感知是一个人的心理活动,它具体是一个怎样的活动过程,人们无法通过观察得知,即无法验证,失去了可证伪性,无法满足科学的可证伪要求。另外,在农户调研时,获取农户感知产权安全均是通过设置相关问题,询问农户意愿,而农户关于意愿问题的回答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想法或行为。此外,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产权稳定或安全是形成农户感知层面产权稳定或安全的基础,有了前两个层面的产权稳定或安全,才能够形成感知层面的产权稳定,若再另行增加一个感知层面的维度,则会出现重复衡量的嫌疑。基于此,本文对现有产权稳定性的分析框架稍作修改和完善,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综合表征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

(二)研究假说:两维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与农户有机肥施用行为

1.法律层面

法律层面赋予耕地产权,意味着对耕地产权进行了合法化,降低了耕地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与风险,能够激发农户投资耕地的积极性,特别是有利于保护耕地的长期投资。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将每一宗土地的面积、用途进行逐一确认,从而赋予农户更加正式、清晰和完整的耕地权利[5,22]。一方面,从产权安全性来看,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清晰地界定了耕地权利,颁发土地证书,保证了耕地的产权安全,有利于促进耕地流转,进而保证耕地经营权的稳定性[23];
另一方面,从产权完整性来看,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赋予了流转地的抵押、担保权能,耕地交易更加多元化,亦能促进耕地流转,激励经营主体投资保护耕地。研究发现,土地确权能够通过“抵押品效应”增加转入地的有机肥投入[22]。现实研究中,一般通过签订合同形式衡量法律层面的产权安全,相较于口头约定,书面正式合同更能稳定耕地经营主体的预期,有利于激励经营主体对耕地进行长期投资。现有的一些研究亦证实签订书面正式合同有利于耕地经营主体采纳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等保护耕地行为[24-25]。基于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1:法律层面上,促进耕地流转农户签订书面正式合同和将合同登记备案,会激励农户施用有机肥。

2.事实层面

有时法律层面的产权安全可能无法反映实际产权安全状况。例如,法律明确不能随意调整土地,但实际中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仍存在调地的可能,这就造成了土地产权在法律上稳定、在事实上不稳定的现象[26]。相反,对产权的实际控制更能衡量产权安全,即事实层面的产权安全,一般用持有期长短、有无土地调整经历、流转过程中是否发生纠纷等指标衡量。就耕地流转的期限长短而言,耕地流转期限越长,经营主体就会对农业生产经营做长远规划,其长期行为就越明显。研究表明,长期的租赁合同,能够增加农户采取相关保护技术的预期收益时间和规模,进而在没有技术、资金约束的情形下增加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27-28]。此外,在耕地流转的过程中,如果转入与转出双方发生纠纷,则会降低转入方的产权安全认知,认为转出农户随时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进而动摇转入农户收回投资的信心,倾向于采取短期投资行为。因此,耕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是否发生纠纷亦会对农户施用有机肥产生影响。据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2:事实层面上,延长耕地流转合同期限和消除流转纠纷,会激励农户施用有机肥。

(一)计量经济模型

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施用有机肥面临两个选择:“施用”和“不施用”,因而农户施用有机肥是一个二元选择的问题,本研究用probit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基本模型设定如下:

式中:p表示农户施用有机肥的概率;
α0表示截距项,X1表示一系列表征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的变量,α1表示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变量的回归系数;
X1表示一系列的控制变量,α1表示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
ε为随机干扰项。

(二)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21年7月对江西省赣南区域5个县市(遂川、于都、瑞金、信丰、寻乌)的农户调研数据,赣南区域地形复杂,以山地、丘陵和盆地为主,地域差异较大。此次调查主要围绕新一轮土地确权登记展开,数据涵盖农户基本特征、农地流转、农业生产经营、土地产权等内容。遵循随机抽样原则,课题组在每个县市随机选择4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选择3~5个自然村,再根据自然村的资源禀赋(如人口、土地面积、地域特征等),决定调查对象的数量。删除部分无效问卷后,本次调查共获得723份农户数据。

(三)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农户施用有机肥:用农户是否在流转的耕地上施用有机肥作为被解释变量,是=1,否=0。

2.核心解释变量

如前所述,本文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衡量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选取“合同签订形式”和“合同是否要备案”两个指标表征法律层面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
选取“流转合同期限”“耕地流转中是否发生纠纷”两个指标表征事实层面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

3.控制变量

梳理相关研究发现,农户施用有机肥还受到户主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和生产经营特征变量的影响。因此引入户主性别、年龄、户主是否为党员、户主是否接受种养培训作为户主个人特征变量;
引入家庭劳动力人数、非农就业人数作为农户家庭特征变量;
引入家庭离乡政府距离、耕地规模作为生产经营特征变量。上述各个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及统计描述

从表1可以看出:(1)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均值为0.25,说明仅有不到1/3的农户施用了有机肥,比例偏低。(2)从法律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看,合同签订形式的均值为2.88,说明大多数的耕地流转偏向口头约定,比较接近书面非正式合同,且合同备案的均值仅为0.07,说明合同备案率较低;
从事实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看,流转合同期限的均值为1.62,说明合同期限以短期为主,且该指标的方差为3.40,说明不同农户间流转期限差异较大,另外流转中很少发生纠纷。(3)户主特征中,户主接受种养培训的均值仅为0.08,说明只有少量的农户接受了培训;
且流转耕地的户主年龄在55岁左右,说明江西省丘陵地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以中老年群体为主。(4)家庭特征中,结合其两个指标看,平均每个家庭几乎就有一半数量的劳动力外出非农就业。(5)生产经营特征中,农户家庭普遍离乡政府较远,平均距离为5.67km,然而该指标的标准差为4.44km,说明不同区域的农户,其差异较大;
农户经营耕地规模均在2ha以下,说明样本区域均以小规模为主,不过,该指标的标准差为4.89,表明农户耕地经营规模差异较大。

为进一步验证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影响,本文采用probit模型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基准回归,同时利用补充变量法和替换变量法验证基准模型回归的稳健性。

(一)基准回归结果

模型估计前,首先判断变量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检查方差膨胀因子(VIF)发现平均值为1.38,最大值为1.80,因此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回归结果见表2,表中显示方程1和方程2的变量系数及显著性差异均比较小,且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说明模型设置较为合理。因probit模型是非线性模型,变量系数并非边际效应,因此进行了边际转换,在表2最后一列中报告了回归模型的边际效应。回归结果分析如下:

表2 基准回归

第一,法律层面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与农户施用有机肥行为。结果显示,“合同签订形式”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提高了农户施用有机肥的积极性,其边际效应显示,相较于以口头约定和书面非正式合同流转耕地的农户,签订书面正式合同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概率提升17.5%。而且,合同备案亦能提高农户增施有机肥的积极性,相较于未进行合同备案的农户,进行合同备案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概率提升21.3%。上述结果显示,提高法律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如鼓励农户签订耕地流转书面正式合同和进行合同备案登记,能显著提高农户施用有机肥的积极性,证实了研究假说1。

第二,事实层面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与农户施用有机肥行为。“流转合同期限”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行为起到了显著的激励作用,就边际效应而言,相较于短期(流转期限平均小于1.62年)流转耕地的农户,长期流转耕地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概率提升2.3%。“流转中是否发生纠纷”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能的原因是样本中发生流转纠纷的农户数量很少,描述性统计显示耕地流转纠纷的平均值仅为1.03,该值基本接近无纠纷的赋值,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样本区域的耕地流转关系很稳定,部分证实了研究假说2。

第三,控制变量与农户施用有机肥行为。户主特征方面,“年龄”“是否为党员”以及“是否接受种养培训”均未通过10%及以上的显著性检验;
家庭特征方面,“家庭劳动力总数”和“家庭非农就业人数”亦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只有生产经营特征中的“耕地规模”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因为样本区域为丘陵地区,耕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户主特征及家庭特征对农户施用有机肥无显著影响,这与前人的研究有所不同。只有流入了较大规模的耕地,形成了适度规模经营,才会激励农户增施有机肥。

(二)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将“农户施用有机肥的数量”替换现有模型中“农户是否施用有机肥”的因变量,采用普通多元回归模型,结果如下表3:

表3 基于多元回归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表3中显示即使替换了因变量,拟合结果表明“合同签订形式”“合同是否备案”以及“流转合同期限”仍然显著影响农户施用有机肥行为,其系数符号、显著程度与基准回归差别不大,进一步验证了基准回归的稳健性。

此外,根据学术界的研究,学者们认为从法律层面、事实层面和感知层面衡量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影响更加全面有效,本文在“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部分已对此观点进行了修正。但为了验证学术界之前的研究,且避免因遗漏变量(主要是遗漏感知层面的变量)对回归结果造成影响,进一步验证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引入“对土地流转现状是否满意”来表征感知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分别纳入基准回归模型和多元回归模型,回归结果如下表4:

表4 纳入感知层面解释变量后的回归结果

从表4中可以看出,无论在哪个模型中纳入感知层面的解释变量,其回归系数的符号、显著程度差异均不大,说明基准回归结果较为稳健,证实了本文的研究假说。

(三)分样本异质性分析

根据学术界以往的研究成果,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不同耕地经营主体的有机肥施用行为会产生差异化的影响。本文根据经营规模与种植作物的差异划分不同耕地经营主体,以观察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不同耕地经营主体的异质性影响。

1.不同耕地经营规模农户的对比分析。研究表明,耕地经营规模不同,与耕地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要素禀赋亦差异较大,因此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的作用机制也存在差异[5]。根据样本区域处于丘陵地区、耕地普遍细碎、规模较小的特点,以耕地经营规模的中位数,将样本农户划分为规模较大农户(>5亩)和规模较小农户(≤5亩)。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除了事实层面耕地流转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期限”对两类规模的农户施用有机肥的行为均有显著影响外,较大规模的耕地流转农户还受到法律层面耕地流转经营权的两个指标显著的影响。这说明,规模较大的农户,其施用有机肥的行为更容易受到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的影响。原因可能是,样本区域较大经营规模农户大多数是通过正式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及将合同登记备案来流转耕地的,这有利于保障规模较大农户耕地流转及农业经营的积极性,促使其更愿意施用有机肥,进而达到保护耕地的效果。

表5 不同耕地经营规模的农户对比分析

2.不同种植作物农户的对比分析。不同作物,因其对劳动力、资金、技术的需求存在差异,因而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不同种植作物的农户施用有机肥的行为亦有可能存在差异。将样本区域的农户区分为种植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玉米和小麦)和非粮食作物(主要是蔬菜和水果)两类农户,回归结果见表6。表中显示法律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均对两类种植作物的农户施用有机肥的行为无显著影响,而事实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施用有机肥的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非粮食作物的农户行为却无显著影响,说明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不同种植作物的农户施用有机肥行为的影响存在差异。

表6 不同种植作物的农户对比分析

论文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衡量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利用江西丘陵地区723户农户调研数据,检验其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影响及其影响异质性。结果表明:(1)法律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能显著激励农户施用有机肥。具体而言,相较于口头约定等非正式契约,签订书面正式合同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概率提升17.5%;
相较于未进行合同备案的农户,进行合同备案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概率提升21.3%。(2)事实层面的耕地流转经营权稳定性亦能显著激励农户施用有机肥。相较于短期(流转期限平均小于1.62年)流转耕地的农户,长期流转耕地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概率提升2.3%,但耕地流转过程是否有纠纷对农户增施有机肥无显著影响。(3)耕地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对农户施用有机肥的影响视农户特征而定,对于耕地经营规模较大农户、种植粮食作物农户,耕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对其施用有机肥的影响更为显著。

从上述结论,得出以下启示:(1)耕地流转过程中应强化流转经营权的稳定性,形成流转农户的稳定预期,激励农户施用有机肥,进而保护耕地。(2)流转耕地过程中应发挥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的中介作用,通过促使农户签订书面正式合同、提高合同登记备案率、延长耕地流转合同期限等方式,增强耕地经营权的稳定性。(3)在推动耕地流转过程中,应关注不同特征群体的响应分化,包括不同耕地经营规模、种植作物的农户,聚焦分层次、分重点探寻更加有针对性开展耕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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