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研究

时间:2022-03-20 09:33: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儿童权利作为人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虽然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传统,但是儿童拥有权利这一观念却是近几年产生的。也正是由于保护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存在诸多问题。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监护权与儿童权利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严重影响儿童权利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寻找冲突的原因从而加以有效解决。
  关键词 家庭教育 儿童权利 协调机制
  基金项目:2018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号:L18BFX012。
  作者简介:张潮,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传播法学,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19
  一、家庭教育中父母與儿童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父母教育权与儿童人格权的冲突
  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不完善,思想尚不成熟,由父母决定自己子女的生活以及学习等诸多方面的事宜,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然而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自己的人格权,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或者教育权之时,很多时候会无形中与儿童的人格权产生冲突。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另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产生冲突。首先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教育权之时,有时候会采取打骂等过激的行为,比如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或者当子女犯某种错时,有的父母会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指责自己的子女,这就极易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带来伤害,甚至是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其次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之间的冲突。望子成龙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因此在孩子小时候很多家长会给自己的孩子报各种各样的特长班,而很多家长在给子女报特长班时却并不听取子女的意见,不在乎孩子是不是真的感兴趣,这就干预了儿童的人格自由,甚至是让孩子厌学、产生逆反心理。
  (二)父母教育权与儿童隐私权的冲突
  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有照顾儿童生活起居、保护儿童生命健康、管理儿童私有财产以及代理儿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等职责,这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行使以上权利时,就必然会从某种程度上与儿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对于学龄前儿童,家庭生活几乎是他们的全部,家长也大多代替儿童做出涉及到儿童利益的所有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家长不会听取儿童的意愿,就极易造成对儿童隐私权的冲突。比如家长在“抖音”等短视频社交软件上随意发布自己子女的裸照,就属于侵犯了儿童隐私权。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或教育权的时候也会侵犯到儿童的隐私权。比如有些家长以担心儿童早恋影响学习的名义,翻看儿童的日记、聊天记录,甚至是通过在儿童的房间里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密切关注他们的一切,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
  (三)父母教育权与儿童生命健康权的冲突
  父母的教育权里边包含着父母对儿童一定程度的处罚权,父母对儿童的处罚权在我国是法律默认合法的,而且从教育儿童的角度也是有一定必要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之中,部分父母却滥用自己对儿童的教育权,体罚甚至是虐待儿童从而导致儿童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传统观念认为,通过一定程度的体罚可以有效控制或者是纠正儿童的行为,而且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属于一种强化方式,也是合理的。然而体罚需要掌握一个度,如果过分体罚就极易对儿童造成心理上或者是身体上的伤害。2018年12月22日晚,深圳市一个八岁女童被殴打的视频在网上发布并传播,视频中一个成人女性拽着女童的头发殴打女童,很恐怖的把女童甩在地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即核实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视频中殴打女童者为女童的亲生父母,而且其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实生活中不断有这种父母体罚、虐待儿童的新闻曝光出来,不论父母体罚的目的到底是不是真心为了自己的子女,但这种体罚的方式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
  二、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父母教育权界定不清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有对子女的教育权,但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应当以何种方式教育,进行何种程度地教育。而纵观我国法律实践,只有父母教育儿童的教育行为达到虐待儿童的程度,法律才会加以干涉,因此在达到虐待程度之前的所有教育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会对儿童造成伤害,仅仅依靠道德去衡量,法律上不会予以否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教育、抚养未成年儿童,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国家相关机关或者是社会组织也应当为未成年儿童的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这一规定对父母的教育权进一步做出解释,然而对于如何才能完成自己的教育、抚养义务,怎么样才算“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该条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关于国家相关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儿童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一规定更是模糊,现实生活中难以实行。也正是基于我国法律中关于父母“教育权”的模糊性规定,才导致有一部分父母对儿童在行使教育权的时候为所欲为,肆意体罚虐待儿童,给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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