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构建的思考

时间:2022-03-20 09:32:3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目前我国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这是婚姻家庭编作为与人民的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内容之一,反映国家立法的导向以及社会法治的进步。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是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大的问题,从民法典分则草案来看也仍未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仍有待完善空间,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系化构建夫妻债务制度,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民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平衡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负债一方尤其是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夫妻与债权人串通利益和配偶与债权人的勾结损害了对方利益。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推定 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芦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30
  一、問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在编写“民法典”的背景下,必须着重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建设问题。中国目前的婚姻法尚未建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仅是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处理离婚财产中,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目的推论原则。由于这种简单粗暴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在实践中通过恶意串通从而逃避债务。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并确保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新的确认规则。采用“推定论”将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虽由夫妻中负债一方所负,仍然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以非负债配偶举证证明债权人与负债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务人与配偶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并为债权人所知悉为反驳要素。此项规定在司法适用中更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毫不知情的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形屡见不鲜,要求修改二十四条的呼声也愈加强烈。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于虚构债务及违反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得十分鸡肋,没有解决实质的问题。。因此再一次在巨大的争议声中,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终确立了“共签共债”的原则,确定夫妻共同债的依据不再是以时间为节点而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合意。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是由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途不是共同生活经营的,那么超出正常家庭的债务便直接推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这一规定有力的维护了非举债一方的民事权益。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明确了“家事代理权”,并未局限于夫妻财产关系,而是强调夫妻可以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仍未将夫妻债务的规范构建纳入婚姻家庭编的内容中。
  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及审判工作呈现的矛盾较为突出,而夫妻债务处理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处理私人借贷纠纷和确定夫妻关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案件等方式,形成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司法解释是通过该国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法官的裁判提供更为准确的指引,其权限并不是建构夫妻债务制度。且只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就前后矛盾,多种法律形式标准不一,无法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在民法典编撰的大背景下,应当在婚姻家庭编中制定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严密的逻辑性以及内容协调统一性,因此十分有必要且紧迫需要民法典分则的婚姻家庭编规范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构建原则
  (一)协调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平衡
  任何法律规范都在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因此在规范的实施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从而引导社会的行为规范。很明显《婚姻法》最初在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是更加注重维护以同居共财为理念的婚姻共同体为价值选择。再到婚姻法解释二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以债务成立时间推定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为原则,非举债夫妻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明要素为例外,则体现了法律的选择上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更为重视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倡导“共签共债”原则,对于超过日常生活的需求债务,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债权人风险防范。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在每个阶段,立法者为了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度设计追求特定的目的,通过分析我国每个阶段立法的价值取向,可以发现最初的目的和实现过程中的差距和存在的新的问题。夫妻债务问题关乎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非举债配偶三方的财产权益,为了应付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纠纷,编纂民法典设计夫妻债务制度时,要平衡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非举债配偶三方的利益,这样才在兼顾市场环境下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能维护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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