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理解中句法和语义关系探析

时间:2022-03-11 09:41:3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句法和语义是语言理解的重要组块,但学界对于句法和语义在语言理解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较多争议。本文从理论语言学和心理语言学两个方面着手,对句法和语义关系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
  关键词:句法 语义 关系
  王维贤(1991)指出,“形式和意义的对立和相互制约是语言的本质,如何在语言研究中解决形式和意义结合的问题是永恒的主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于句法和语义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久的讨论和思考。本文从理论语言学和心理语言学两个方面着手,对句法和语义关系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
  一、理论语言学对句法、语义间关系的研究
  在汉语语法研究的不同时期,对于句法和语义研究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从中也反映出理论语言学者们对于汉语句法和语义间关系问题的思考。
  (一)早期的语法研究以语义分析为重
  由于汉语缺乏形态标记和形态变化,不能同印欧语法一样按照形态对词类进行划分,所以在1898年《马氏文通》中转为以意义作为划分词类和句子成分的标准。认为“故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字无定义,故无定类”,同时根据语义进行句子成分的分析,划分出起词、语词、止词、转词、表词、司词、加词等。正如朱德熙所说,早期的语法学著作难免要以印欧语法为蓝本,“但由于汉语和印欧语在某些方面有根本区别,这种不适当的比附也确实给当时以及以后的语法研究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朱德熙,1980)
  (二)语法研究以句法分析为重
  语法研究以句法分析为重这种研究态度的转变主要受到西方结构主义的影响。结构主义语言学提倡语言的科学描述,主张从形式入手,谨慎对待意义。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汉语语言研究者开始注重结构形式分析,“凭形态而建立范畴,集范畴而构成体系”(方光焘,1958)。在词类划分上,有的学者注重从词形形态变化、形态标记等“狭义形态”上着手进行词类划分。这样的狭义形态在汉语中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这种研究方法与汉语语法特点是不相符合的,由此总结出的语法规律必定缺乏概括性、强制性,最后导致得出汉语没有词类的错误结论。在句法分析上,有的研究者从句法结构形式入手进行语法研究,如邢公畹(1955)认为“主语就是一句话里在前头的体词或体词结构”“宾语是谓语中的体词或体词结构”。吕叔湘(1979)指出,如果按照这个定义来确定主语和宾语,“干脆倒是干脆,只是有一个缺点:‘主语’和‘宾语’成了两个毫无意义的名称,稍微给点意义就要出问题”。在这种观点影响下,语义研究多是在对句子主语、宾语语义类型的讨论上才被提及,语义研究成为句法研究的附庸。
  (三)语法分析中句法分析和语义分析并重
  由于语法研究的外因和内因两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句法分析和语义分析并重。随着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对歧义结构的研究,逐渐暴露了单纯依靠结构主义的层次分析、变换分析等研究手段的弊端。例如:层次分析法只能揭示句法结构的构造层次和直接组成成分之间的线性语法结构关系,不能揭示句法结构内部所隐含的语义结构关系,所以对于“我在屋顶上发现了他”这种由于语义结构关系的不同造成的歧义句,就不能用层次分析法来加以分化。另外,变换分析虽是用以分化歧义句式的有效手段,但是却不能用来解释歧义形成的原因。上述因素是影响语法分析的内因。
  外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外语言学开始了对语义研究的重视。这表现在生成语义学、格语法、关系语法、功能语法、蒙太古语法等重视语义研究的学说相继出现。此外,对于推崇句法应该是自给自足的生成语法理论也由最初的完全排斥语义,转变为在“标准理论时期”将语义引入并定义为投射规则,把深层结构里各个成分的语义信息按结构关系逐步合并,最后形成全句的语义。“修正后扩充标准理论时期”进一步提高语义的地位,语义表达式不再同深层结构有任何直接关系,改为由表层结构导出,导出过程必须通过语义规则的运用得以完成,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句法结构的投射直接获取,发展至“支配和约束理论时期”及“最简方案”时期更是专门提出与语义相关的格理论和题元理论,足以可见对语义在语法中重要性的肯定。二是计算机语言学的发展提醒语言研究者对于汉语研究不能仅仅着手于形式,还要关注语义研究。有学者认为在自然语言的发展中,格语法理论对许多系统的发展都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相关的研究在汉语理论学界并未受到重视,从而延误了语义组合关系理论在大规模自然语言系统中的应用。也有学者表示从计算机对自然语言的理解或翻译来看,动词和形容词是句法结构和语义解释的中心,因此对动词与其周围的名词性成分发生的语义组合关系做出具体详尽的描写就可以大大提高自然语言理解系统或机器翻译系统的性能。
  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语言学者在句法结构研究的同时加强了对语义的关注。朱德熙(1980)提出区分显性语法关系和隐性语法关系,指出两者不是一回事,并在《语法答问》中强调“要使形式和意义相互渗透。讲形式的时候能得到语义方面的验证,讲意义的时候能得到形式方面的验证”。陆俭明(1990)指出,句子成分之间总是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即语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吕叔湘(1984)再次强调要区分语法结构与语义结构,“语法结构是语法结构,語义结构是语义结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分别。”胡明扬(1994)、邵敬敏(1997)、马庆株(1998)等提出语言研究的三个平面和“语义语法”概念,希望通过建立在语义基础上的更为抽象的语义范畴对汉语语法进行研究。至此,学者们开始重视语义对句法的制约作用并展开研究,利用语义特征分析、配价、语义指向等不同的语义分析手段使汉语的语法研究逐步深化。
  (四)句法、语义关系的争议
  回顾理论语言学对于句法、语义方面的研究历程,可以明确理论语言学领域逐渐明晰了句法和语义在句子中都承担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如此,对于句法和语义究竟是如何相互影响的问题仍然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答案。如例(1)~(3)所示,在汉语中同是“动词+动词”“名词+名词”“动词+名词”的词类序列,却可以构成不同的句法结构,表示多种语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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